(2016)冀0528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18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斯王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