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任某(曾用名任荣花)。委托代理人:赵欣,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