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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詹志意与刘锋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詹志意,刘锋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詹志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锋。委托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詹志意因与被申请人刘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