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申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詹志意与刘锋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詹志意,刘锋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詹志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锋。委托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詹志意因与被申请人刘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