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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华侯权与鲁长华、林金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侯权,鲁长华,林金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97号原告:华侯权。被告:鲁长华。被告:林金强。原告华侯权诉被告鲁长华、林金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林金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晋圣军、审判员王化霞、人民陪审员桓宗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