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华侯权与鲁长华、林金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侯权,鲁长华,林金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97号原告:华侯权。被告:鲁长华。被告:林金强。原告华侯权诉被告鲁长华、林金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林金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晋圣军、审判员王化霞、人民陪审员桓宗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