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云锋诉被告王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锋,王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864号原告汪云锋,男。被告王玉昌,男。原告汪云锋诉被告王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云锋诉称,2015年7月1日,被告王玉昌在汪云锋处借款4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王玉昌为汪云锋出具了借据。汪云锋多次索要,王玉昌未能给付,故汪云锋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玉昌立即给付借款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王玉昌在汪云锋处借款本金4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亦未设定担保。王玉昌为汪云锋出具了欠据,并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此款经汪云锋多次索要,王玉昌未能给付,故汪云锋诉至法院,要求王玉昌立即给付借款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汪云锋要求被告王玉昌偿还4000元借款,提交了王玉昌出具的借据。双方确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王玉昌经汪云锋催要后,理应偿还借款。故汪云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玉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昌偿还原告汪云锋借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玉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伊慧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