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6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与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JOSEANTONIOCREMADESPIC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筱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伯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显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红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显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东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奇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筱琦、张伯阳,被上诉人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红霞,被上诉人济源奇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上诉人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聂东平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