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杨文波与张元申、张永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波,张元申,张永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632号原告:杨文波,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邓彦卜,石家庄市辛集智邱法律服务所法律部工作者。被告:张元申,男,成年,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张永辉,男,成年,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波与被告张元申、张永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