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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杨文波与张元申、张永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波,张元申,张永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632号原告:杨文波,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邓彦卜,石家庄市辛集智邱法律服务所法律部工作者。被告:张元申,男,成年,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张永辉,男,成年,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波与被告张元申、张永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