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王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王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25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1号楼。法定代表人:胡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培亮,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海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为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