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王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王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25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1号楼。法定代表人:胡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培亮,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海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为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