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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罪犯孙海天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海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777号罪犯孙海天,曾用名孙亮,男,生于1980年12月28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成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14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333号刑事裁决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海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8分,月均7.11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海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海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