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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家祥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家祥,男。辩护人张伟,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家祥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家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七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开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家祥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检察院阅卷期限依法从审限中扣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家祥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与已生效的(2008)东刑初字第457号判决书和(2009)东刑初字第186号判决书认定事实相互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胡凤霞代理审判员  王竹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