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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祖富与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祖富,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021号申请执行人郑祖富,男,1971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3层304内C8.法定代表人孙贤宝,经理。郑祖富与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8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郑祖富医疗费五千零八十一元四角七分;二、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郑祖富误工费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九元;三、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郑祖富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四十元、营养费二百四十元;四、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郑祖富残疾赔偿金八万七千八百二十元;五、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郑祖富被扶养人生活费一万二千三百四十九元六角五分;六、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郑祖富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七、驳回原告郑祖富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郑祖富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宝兴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70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乾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