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宪梅与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76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名下银行存款2674656.41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赵某提供王玉恋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荣国花园10-2-202号房产(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李伟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255号金正缔景城16号住宅楼01单元1401号房产(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号2010071016160633608)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某名下银行存款2674656.41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王玉恋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荣国花园10-2-202号房产(石房权证长字第××号);三、查封李伟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255号金正缔景城16号住宅楼01单元1401号房产(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号20100710161606336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