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330号原告王某,x年x月x日出生,无业。被告薛某,x年x月x日出生,无业。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全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薛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被告薛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缺乏交流,影响了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经建立起较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信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