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1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蔡传斌与李红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斌,李红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661号原告蔡传斌,男,1970年3月16日生。被告李红珍,女,1966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传斌与被告李红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传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传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蔡传斌负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国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