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卢来根、卢毅等与张贾飞、郏县水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来根,卢毅,张贾飞,郏县水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14号原告卢来根,男,1951年9月6日生,汉族。原告卢毅。法定代理人王好丹。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战洲,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贾飞,男,1992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郏县水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产业集聚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代表人马建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来根、卢毅与被告张贾飞、郏县水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卢来根、卢毅于2016年4月5日以卢来根受伤骨折处没有愈合,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贾飞、郏县水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卢来根、卢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卢来根、卢毅撤回对张贾飞、郏县水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来根、卢毅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