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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贾军与陈磊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军,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贾军,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省政委法委、省综治办主任科员。被执行人:陈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贾军与被执行人陈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碑民初字第05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磊在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马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