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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宁市宝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钟海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宝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钟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宝迪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402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6702423-8。法定代表人潘田田,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海宁,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上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卢盛忠审 判 员  覃启学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