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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曲德新诉韩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德新,通化县金斗乡朝鲜族满族乡金斗村民委员会,韩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255号原告:曲德新,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县金斗乡朝鲜族满族乡金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宝银,村委会主任。被告:韩建文,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德新与被告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曲德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德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德新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凤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