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三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郭三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659号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马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三牛,男,汉族,1970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众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三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众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50元,由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晓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