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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玲与被执行人锦州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玲,锦州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于玲,女,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新区。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玲与被执行人锦州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古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玲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3)古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