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22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KTV员工宿舍××号的房间内,容留程某吸食毒品冰毒。当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该房间内再次容留程某、“阿全”等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及程某在该房间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缪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