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行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汪天生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天生,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0行终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天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程金贵,副局长,主持工作。上诉人汪天生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行初字第000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行初字第0008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文捷审 判 员 方惠灵代理审判员 倪华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