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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韩君华、刘宇晗与辽阳石化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君华,刘宇晗,辽阳石化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韩君华,女。原告刘宇晗,女。被告辽阳石化总医院,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工农街5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方晓,该院医务科科长。本院在审理二原告韩君华、刘宇晗为与被告辽阳石化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韩君华、刘宇晗于2016年3月28日以“我们要自行寻找能够鉴定的机构,以后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韩君华、刘宇晗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韩君华、刘宇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韩君华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君华负担。审 判 员  吴 忧审 判 员  付娇华人民陪审员  项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