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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费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洪才康、洪水其等与李正荣、楼松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费字第304号原告洪才康、洪水其、洪水江、洪水门、洪水玉与被告李正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楼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杭萧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正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费字第3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