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耿辞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耿辞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512号申请人: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耿辞源,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申请人乌中旗联社向我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耿辞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做出的(2015)乌中执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被执行人和联社协商该案和(2015)乌中执字第518号案子合并执行,现在(2015)乌中执字第518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耿辞海的装载机,因该装载机已坏无法作价,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贺海江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青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