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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程杰与王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杰,王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076号原告程杰,居民。委托代理人仲跻文,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杰,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居民。原告程杰诉被告王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俊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仲梦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