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龙建军与林建益、苏满丰、蔡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建军,林建益,苏满丰,蔡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军,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益,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满丰,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蔡美英,女,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玉浦四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9********。上诉人龙建军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龙建军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泰和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林建益、苏满丰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欠款凭证》中载明:“因本欠款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双方曾书面约定本案纠纷由债权人即被上诉人林建益、苏满丰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被上诉人林建益、苏满丰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石狮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龙建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虽不妥,但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