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罪犯童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790号罪犯童伟,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以(2007)广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74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8日以(2009)川刑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童伟的判决。2010年7月29日投入嘉陵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0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犯应于2021年5月13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童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0分,月均6.67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未缴纳罚金,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童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