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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6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东转与肖银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转,肖银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6民初102号原告杨东转,云南省陇川县人。被告肖银春,云南省绥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转与被告肖银春离婚一案中,原告杨东转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东转负担。审判员  郭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