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5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295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贺少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永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