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得实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天恒电脑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得实计算机有限公司,武义县天恒电脑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583号原告:杭州得实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三新路158号17-11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娟。委托代理人:丁立(特别授权),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天恒电脑销售部,住所地:武义县紫金商业城紫金街254-256号。法定代表人:付梅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得实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天恒电脑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得实计算机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得实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得实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