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5民初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5民初00131号原告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原告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后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自由恋爱,于2011年农历12月举行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原告生育女儿杨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且被告杨某某染上了赌博恶习,屡教不改。2012年被告杨某某对我实施家暴后,我离家出走,至此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已有四年之久,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杨某甲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责,一次性支付10万元。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后某某是2011年7月离家出走的,至今已经五年,我同意与原告后某某离婚,婚生女杨某甲由我抚养,原告后某某支付离家出走五年的孩子抚养费共计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1月23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7月22日生育长女杨某甲,婚后两人感情一般。从2011年7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女杨某甲现由被告杨某某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婚生女杨某甲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杨某某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原、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互不珍惜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已达四年之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女杨某甲自双方分居生活起一直随被告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甲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后某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杨某甲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原告后某某探视婚生女杨某甲时,被告杨某某提供便利;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原告后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