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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申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87号原告申某甲,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壶关县晋庄镇人,农民。被告申某乙,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壶关县晋庄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甲诉被告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申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牛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