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申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87号原告申某甲,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壶关县晋庄镇人,农民。被告申某乙,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壶关县晋庄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甲诉被告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申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牛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