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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211号-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兴德与李林、王权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德,李林,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11号-2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德,男,生于1964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林,男,生于1975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王权,男,生于1969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汉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林、王权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兴德合伙盈余197136.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执行费2800.00元。现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光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