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法定代理人高某,女,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羊平镇南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因抚养费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均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0元,其中马某甲、马某乙交纳80元,马某丙交纳80元,均减半收取40元,分别由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负担40元,马某丙负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