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恢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琨,郭锋与叶就莲,郑益帆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琨,郭锋,郑益帆,叶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刘琨。申请执行人郭锋。被执行人郑益帆。被执行人叶就莲。申请执行人刘琨、郭锋被执行人郑益帆、叶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委托深圳市英联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益帆、叶就莲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西二新村11号房产进行了评估,深圳市英联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人民币2870000元。现该评估报告已送达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就莲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西二新村11号私宅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志 刚审 判 员 林 晓 青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创业(兼)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