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光菊与陆守银、阳芳娣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菊,陆守银,阳芳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149号原告:陈光菊,女,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白打塘村王东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6704044902。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守银,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白打塘村王东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5811094919。被告:阳芳娣,女,1983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岳岗村夏户组。身份证号码:43292519830706532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菊诉被告陆守银、阳芳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陈光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