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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9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蔡国柱与蔡家庆、李惠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国柱。被执行人蔡家庆。被执行人李惠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市湘湖公证处作出的(2011)杭湘证字第8069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5)杭湘证字第6506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蔡家庆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北居委会西仓弄B1幢东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105.2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楼下自行车库。2016年3月15日,竞买人王力敏以111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蔡家庆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北居委会西仓弄B1幢东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105.2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楼下自行车库[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富房评字(2015)第10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王力敏(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力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力敏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