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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14号原告:周某。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狄邦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春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