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14号原告:周某。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狄邦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春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