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674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