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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卢长明与刘金凤返还原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明,刘金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第476号原告卢长明,男,46岁,汉族,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徐凤华,女,67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金凤,女,50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长明与被告刘金凤返还原物一案中,原告卢长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长明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