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汪勇与被告凌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凌定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19号原告:汪勇,男。委托代理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定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勇诉被告凌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凌定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勇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汪勇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