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康某1与康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1,康某2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976号原告康某1,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2,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康某1与被告康某2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康某2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