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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康某1与康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1,康某2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976号原告康某1,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2,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康某1与被告康某2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康某2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