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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19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乡张于铺村。法定代表人张福洲,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夏12A。法定代表人苏常山,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2月19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30906.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樊广全审判员  尹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葛丽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