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20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胜平与赵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平,赵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216号原告:王胜平,男,汉族,1954年10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赵勤,女,汉族,1977年8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平诉被告赵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平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平撤回对被告赵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胜平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