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贾安全与贾宏伟、贾叙德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宏伟,贾叙德,贾安全,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2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宏伟。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仙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叙德。财产代管人贾宏泉。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仙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安全,丁岗供电所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宇,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法定代表人范涛,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承举、谌霞,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法定代表人冷淑云,该事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承举、谌霞,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宏伟、贾叙德因与被上诉人贾安全、原审被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云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