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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环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红祖、关水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红祖,关水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环民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金。委托代理人刘俊跃,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程,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祖。委托代理人文庆福,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关水旺。上诉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祖、原审被告关水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2014)郴苏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红祖达成和解协议,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元,由上诉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峰审 判 员  杨爱华代理审判员  董 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梅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