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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裕高与广西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彩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裕高,广西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裕高,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五象岭路20号。法定代表人:俞彩贵,经理。被执行人:俞彩贵,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容县,现住南宁市良庆区。黄裕高与广西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彩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书确定:一、俞彩贵支付黄裕高退伙款2154472.72元;二、俞彩贵以广西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北侧的“盛象商贸城”第一栋**、**、**、**号房抵偿应退款中的2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该四栋房屋交付给黄裕高,并由俞彩贵支付给黄裕高剩余的154472.72元退伙款;三、广西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将上述四栋房屋产权过户至黄裕高名下,所产生一切税费由黄裕高负担;四、驳回俞彩贵一审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31261元(黄裕高已预交),由俞彩贵负担;一审司法审计费35000元(俞彩贵已预交),由俞彩贵负担30997元,黄裕高负担40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11元(黄裕高已预交),由俞彩贵负担(以上费用相抵,俞彩贵应付黄裕高57169元)。但广西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彩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裕高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彩贵银行存款214816.7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