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甲,周某乙,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353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农民。被告:周某乙,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符广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