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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陆晨琪与王维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健,陆晨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晨琪。上诉人王维健因与被上诉人陆晨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维健又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维健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维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上诉人王维健负担。本裁定��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翁 强 来自: